毕节市林业局通常没有一个独立、专属的“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网站。其主要的线上政务服务是集成在贵州省 / 毕节市 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上运行的。
办理毕节市林业局相关业务,最常用的途径是:
�� 1. 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市站点)
· 这是贵州省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涵盖了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 网址: 你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 贵州政务服务网 或 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市。官方网址通常是 https://zwfw.guizhou.gov.cn/,进入后需要切换到 毕节市。
· 如何找到林业局事项:
· 按部门查找: 在毕节市站点,查找“市林业局”或“林业主管部门”。
· 按主题分类查找: 在“主题服务”或“办事服务”栏目下,查找如“农林牧渔”、“自然资源”等分类,里面通常包含林业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森林防火相关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野生动物相关许可等)。
· 直接搜索: 在搜索框直接输入你想办理业务的关键词(例如:“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林权证”、“检疫证”、“林地审批”等)。
操作步骤建议:
00001. 访问网站: 打开 贵州政务服务网。
00002. 切换地区: 在网站顶部或显著位置,将办事区域切换定位到 “毕节市”。
00003. 查找事项:
· 在“市级部门”列表中找到 “市林业局”。
· 或者在搜索框输入你想办理的业务名称关键词。
00004. 选择事项: 找到具体要办理的事项名称,点击进入。
00005. 查看指南: 仔细阅读该事项的 “办事指南”,里面会详细介绍:
· 申请条件
· 所需材料清单(非常关键!务必按照要求准备)
·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的步骤)
· 办理时限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00006. 在线申请:
· 确认符合条件并准备好材料后,点击 “在线申请” 或类似的按钮。
· 通常需要使用个人或法人账号登录(需要注册和实名认证)。
· 按要求在线填写表单,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
00007. 查询进度: 登录账号后,可以在“我的办事”或类似栏目中查询申请办理进度和结果。
需要准备什么?(重要!)
· 个人用户: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权属证明(如林权证、承包合同等)、申请表(有时可以在线填写)、根据具体事项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采伐设计书、现场照片等)。
· 企业/单位用户: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需)、经办人身份证、相关项目批准文件、林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或设计文件等(具体根据事项要求而定)。
· 电子材料: 确保需要上传的证件、文件扫描清晰(通常要求PDF或图片格式)。
找不到怎么办?或者需要咨询?
· 网站咨询: 贵州政务服务网通常提供在线客服或留言咨询功能。
· 电话咨询(强烈推荐):
· 直接拨打 毕节市林业局 的对外联系电话(可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官网或其林业局子站上查找联系方式)。
· 拨打 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 的咨询电话,询问林业窗口的业务办理事宜。
· 现场咨询: 前往 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找到林业局的办事窗口进行咨询或办理(部分业务可能仍需现场提交或核验材料)。
总结关键点:
· 主入口: 使用 贵州政务服务网,切换到 毕节市。
· 操作方式: 查找 “市林业局” 或在 “主题服务” 分类下 / 搜索框 输入业务关键词。
· 必备环节: 仔细阅读 办事指南,按要求准备 电子材料。
· 重要保障: 遇到问题,务必 电话咨询 毕节市林业局或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
虽然独立的“毕节林业局网上办事大厅”不一定存在,但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平台,你完全可以方便地进行林业业务的在线申请和查询。提前准备好材料并仔细阅读办事指南是关键!希望你能顺利办成业务。
毕节市林业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主要负责人:何旭
毕节市林业局各科室站所联系电话
1.内设机构:
办公室:0857-7119624(传真);0857-2299898
人事科:0857-2299145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0857-2299180
资源管理科:0857-2299184
自然保护地科:0857-2299150
造林产业经营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0857-2299139
森林草原防火科:0857-2299122
林长制工作科:0857-2299184
2.直属事业单位:
毕节市造林绿化中心:0857-2299139
毕节市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0857-2299185
毕节市天然林资源保护中心:0857-2299131
毕节市林业种苗站:0857-2299156
毕节市林业科学研究所:0857-8243584
毕节市林业技术推广站:0857-2299166
毕节市林地资源保护中心:0857-2299184
毕节市森林灾害防治站:0857-2299160
邮编:551700
邮箱:bjslyj@163.com
办公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246号
通信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246号,
毕节市林业局办事事项列表
1、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服务及咨询
2、有关森林防火知识的咨询
3、单位和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以及营造纪念林和种植纪念树的指导
4、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咨询
5、野生动植物繁育技术咨询
6、野生动物救护技术咨询
7、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技术咨询
8、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9、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10、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11、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2、对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13、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4、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15、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6、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7、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9、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3、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2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26、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27、对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28、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29、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30、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31、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2、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3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35、对盗伐或滥伐林木的处罚
36、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的处罚
37、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38、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39、擅自移动、破坏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牌和保护设施的处罚
40、对违反《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41、对违反《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42、对违反《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43、对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44、对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45、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46、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
47、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48、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处罚
49、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处罚
50、对违法开采泥炭的处罚
51、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52、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及时回收、销毁或者随意弃置木质材料的处罚
53、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54、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5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0、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61、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62、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3、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64、对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65、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处罚
66、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67、对《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69、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7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3、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74、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75、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77、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78、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79、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80、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81、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82、对未取得釆集证或者未按照釆集证的规定釆集囯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3、对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84、对《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5、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86、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87、对违反《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88、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处罚
89、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90、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91、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92、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3、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94、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5、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96、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7、对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98、对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处罚
99、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100、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01、对《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对在森林公园内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处罚
103、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4、对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5、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106、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07、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08、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09、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10、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