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广播电视工作、旅游工作和新闻出版、著作权、文物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乡(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全县文化艺术事业、体育发展事业、广播电视发展事业、旅游发展事业和新闻出版业发展战略,编制文化事业、体育事业、旅游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体育公共服务领域、旅游监督管理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体育训练竞赛事业、旅游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秩序;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活动;指导县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四)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旅游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旅游事业的建设;指导、协调民族文化艺术、社区文化、少儿文化事业及乡(镇)、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务工作。
(五)推进文化艺术领域、体育领域、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和旅游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体育产品和旅游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和旅游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统筹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七)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指导、监督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广播电视经营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九)拟订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管理全县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十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业务的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四)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五)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六)领导紫云自治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分公司,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七)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八)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并审核申报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定点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出入境旅游政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我县旅游行业派驻县外的机构和外省、市及港澳台地区在我县开设的旅游机构;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本县公民出境旅游工作;审核申报设立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
(二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851—33281466 传真 0851—3328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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