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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能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能源工作法律法规。承担全市煤、电、油、气、运调度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成品油、天然气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协调电力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开展电力供需保障与运行监管有关工作;负责铁路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交通综合运输协调;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管理体系。
(二)提出全市能源发展建议;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不含焦化,下同>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电力(含火电、水电、气电、核电)、长输油气管道、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充电桩)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参与拟定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五)拟订油气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
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核电管理,配合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组织协调指导核电科研工作。
(七)负责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检查督促能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能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能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督促能源企业对行业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省属国有及省属国有控股煤矿属地监管、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安全监督管理等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对电力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参与并协调能源行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八)组织有关部门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运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参与指导能源行业技术改革工作;参与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九)协调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煤炭、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煤层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投资项目。
(十)提出能源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议,按规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财税、资源、生态、环保及气候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市能源局负责,焦化、其他石油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咨询电话:0858-822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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