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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决定;
2.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本区域政权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3.领导本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5.承办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政府履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的决定、命令;
2.执行本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本区域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民政、安全生产管理、村镇建设、劳动保障和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3.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4.承办特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858-5537114 , 投诉电话:0858-5537098,政务服务热线:085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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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开展午间不打烊服务)〔预约服务时间:工作日下午17:00-18:00,非工作日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约服务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线下大厅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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