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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在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决策和审计任务。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审计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草案;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特定事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控措施和加强各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建议。
3.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3)本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4)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监督中央、省、市投资或以中央、省、市投资为主的在县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县级投资或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5)县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依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在县的国家金融保险机构及中央、省、市在县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向我县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县级驻外省(县)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4.对县级各部门及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实施审计;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5.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6.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7.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8.组织开展全县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9.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851-276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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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道真自治县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股负责起草县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工作报告;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授权审计在县国家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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