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林业局职能信息
遵义市红花岗区林业局法定职责:
(一)负责林业、草原和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政策标准,制定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九)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
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区林业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区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区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原区农牧局的草原监管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划入区林业局;
2.将区林业局森林防火职责以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3.将区林业局森林资源与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4.将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机关。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三、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李青言,联系电话:0851-28446866。
(二)林业产业发展和建设办公室(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肖立诚,联系电话:0851-28434366
(三)森林资源管理和灾害防治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人:徐洪,联系电话:0851-2842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