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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贵阳市委和清镇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的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二)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报表制度;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统计调查工作。
(四)依法管理、发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舆情等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建议。
(五)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六)组织指导各乡(镇、社区)、部门、企业等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负责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健全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指导乡(镇、社区)推进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化建设。
(八)监督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工作正常秩序。负责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受理有关部门移送或批转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单位权力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等工作。负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发挥统计监督职能。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责调整。
将统计领域执法的行政执法职能回归市统计局机关,将所属市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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