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二)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三)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构建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四)负责制定社会管理规划,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五)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征兵、民兵预备役、人民防空、企事业退休人员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派驻在街道的机构,共同处理地区性、综合性社会管理事务。
(七)按照职责范围,开展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门前三包、环境保护、市政、爱国卫生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等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卫生保健、统计、侨务、民族宗教事务、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质量监督、“三防”等工作。
(十)参与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及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十一)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