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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美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主管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口市美兰区地震局牌子。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联合应急预案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三)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驻区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协调全区消防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和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全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组织协调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十八)承担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区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九)指导各镇(街道)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台风、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提出全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
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使用。
2.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依法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其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必要时,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以商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9 号),区应急管理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 * 名。设局长 *名,副局长*名,另区消防救援大队* 名主要负责人兼任*名副局长。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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