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秀英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旅游文体局)是主管全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工作的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旅游文体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旅游和文化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旅游和文化体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区旅游、文化资源调查与利用保护工作,统筹规划旅游业、发展和文化体育事业、文化广电体育和产业发展,促进旅游和文化体育融合发展。
(三)负责全区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对外合作交流及市场推广,组织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区重点旅游、和文化、、体育公共设施建设。
(五)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六)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推进全区旅游和文化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配合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规范发展,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十)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旅游、文化体育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指导、负责全市旅游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旅游和文化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
(十二)指导各镇(街道)旅游和文化体育工作,协调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文化、体育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6号),区旅游文体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旅游文体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旅游文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