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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海口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组织编制市本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市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编本市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本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负责住房补贴审核。负责财政供养单位的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
(四)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提出本市税收政策建议,拟定财税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六)负责拟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民贸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认定。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牵头审核并汇总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拟定海口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本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报告、反映支付情况和有关会计资料,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信息。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审计相关部门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十四)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科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区级统筹能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和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提出违规举借隐性债务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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