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自然资源局前身为宁明县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12月份成立,在2019年3月份机构改革时与宁明县林业局、宁明县调处办合并改为宁明县自然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如下: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崇左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并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
(十四)负责全县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工作,承办政府交办的调处案件,处理群众有关调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协助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跨县(市、区)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等具体工作。
(十五)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全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相关规范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及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十八)组织全县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县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二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全县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五)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六)负责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县本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全县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行政领导设置:局长(兼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4名。
(二)局内设机构15个:办公室,法规和执法督察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股,国土空间、建设用地规划和用途管制股,建设工程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荒漠化防治和生态修复、保护监督股(宁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矿业权和地质矿产勘查管理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纠纷调处与信访股,森林资源管理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及湿地管理股,林业产业和改革发展股,财务与资金运用股。
咨询电话:0771-8688855
办公地址:宁明县兴宁大道东435号(原地税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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