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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企业员工、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境)外人员来宁明工作许可相关事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工伤保险全区统筹办法。组织实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宁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乡土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拨、引进和培养工作,负责人才小高地管理和建设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县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及承办相关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与税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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