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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东兰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东兰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东兰县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林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东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东兰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东兰县应急管理局,以东兰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东兰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东兰县应急管理局的相关职责分工。
1.东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防火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防火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东兰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森林火灾、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东兰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东兰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计划财务股)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青、妇、后勤的日常工作。承办有关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担机关、二层各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和教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组织拟订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级资金、市级资金、县级资金,监督指导相关项目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拟订开发性政策性贷款等相关政策。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机关财务核算管理、政府采购和所属单位规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和森林资源管理股(挂东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东兰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办公室)
1.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培育。起草全县国土绿化政策及实施方案,综合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起草全县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全县石漠化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监管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东兰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2.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全县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指导、协调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权责清单编制和调整工作;承担本级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
3.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配合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林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咨询电话:0778-63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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