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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当好区委、区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等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工作。
(三)依法处理或协调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稳定,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依照政策和法律更改和纠正民族成份。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四)做好上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监管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