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乐业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荒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或参与相关地方标准制定,监督管理荒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或参与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制定。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申报,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划,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乐业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四)宣传、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其他有关林产品运输监督检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流动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运输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乐业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政许可。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上级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前,按照《乐业县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发﹝2016﹞10号)执行。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会务、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接待、信访、政务公开工作; 协调应急、维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机关、二层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组织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和二层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林业和草原政策调查研究。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级的林业和草原行政应诉以及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听证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组织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窗口管理。
(三)规划财务股
组织拟订本级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自治区和百色市项目资金、县本级资金,监督指导相关项目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机关财务核算管理、政府采购和直属单位规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以及监督和稽查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督查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贷款项目计划及林业和草原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履行对全县林业和草原系统的内审职能。贯彻国家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执行林业和草原项目工程建设有关法规以及技术规程、行业标准; 负责编制全县年度和中长远林业和草原项目计划(规划);指导林业和草原项目立项初审和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立项审核审批;抓好林业和草原项目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项目立项申报、实施情况和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及项目动态监测工作;做好林业和草原项目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实施。按照项目的规划、设计,分阶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
(四)生态保护修复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提出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有关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受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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