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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全县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参与彩票市场监管,负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县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本县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执行上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实施细则,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县级政府外债。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以及财政收支事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负责人: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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