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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田林县机构改革方案》和田林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田林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田林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分析预测紧急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监督执行;研究我县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县本级和全县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负责县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督和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财政国库业务,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全县政府外债,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制度。
(九)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县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编制全县社会保险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金融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拟定全县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金融经济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全县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十五)拟定全县金融业发展和政策措施,提出加强金融产业服务,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金融机构,推动新型金融业态规范发展,发展壮大金融业。
(十六)拟订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培养、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十七)牵头加强对全县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全县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承担与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十八)负责牵头组织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
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十九)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强化对辖区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二十)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
(二十一)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组织推进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二十二)统筹推进全县金融发展工作,推进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工作。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对全县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和乡镇级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乡镇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配合推动地方税收制度改革,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地方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地方税政管理职责分工。
(1)财政局组织实施税制改革,落实地方税体系建设,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税收支出统计分析;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
(2)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牵头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税务局具体起草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草案,由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税务局共同上报。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 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四条县 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本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局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本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本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财政干部教育工作。
(二)综合股。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具体工作;研究制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财政相关配套政策;拟定土地等国有资源收支管理政策;管理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资金及有关机构财务;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承担除国有金融资产之外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等有关工作。
(三)预算和债务股(行政审批办公室)。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县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牵头组织县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县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全县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承担财政政策、财政制度、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资金等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承担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和更新县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负责建立和维护预算绩效信息系统;负责联系县本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县财政局绩效考评工作等。参与起草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规模控制、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债务考核、风险预警监控以及全县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控制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计划审核和跟踪、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和动态监控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贷款资金和国债转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管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财政信用借贷工作。贯彻税收政策和管理地方税政;牵头组织实施税制改革,配合推动地方税体系建设;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参与税式支出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退税审核及非税收入的退库、退户审批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工作;制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和征收管理;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性基金,负责罚没收入、相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等政策制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审查;负责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考核;组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及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政务服务工作。
(四)国库和会计管理股。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责县本级财政资金调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管理财政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县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制定我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全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及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工作。
(五)党政政法股。承担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序列部门、群团及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监督执行行政、政法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农业农村和自然生态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财政支持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执行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担农村综合改革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监督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筹措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七)教科文股。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八)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事业、退役军人、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年度正常预算执行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业务;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公费医疗管理;负责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提出建议和措施;管理和监督列入财政预算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收支及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作,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参与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监督。
(九)经济建设和金融股。承担发展改革、住建、商务、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县本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工业和信息化、交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对政策;监督执行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运输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相关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持县直属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参与研究和拟订金融改革、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负责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及其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财政业务,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及其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 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制度。负责拟订地方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驻我县银行保险监督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指导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改革、发展和重组;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工作;负责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金融中介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和非法保险机构、非法保险业务;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等改革发展工作;统筹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开放合作;负责拟订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中介机构和上市(挂牌)公司,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再融资和发行债券,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初审;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承担发展改革、住建、商务、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县本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副科长级)1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3名。
第六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机构名称:田林县财政局
负责人姓名:班丽芳
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综合股、预算和债务股(行政审批办公室)、国库和会计管理股、党政政法股、农业农村和自然生态股、教科文股、社会保障股、经济建设和金融股。
咨询电话:0776-2825267、传真:0776-2835060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11号聚丰广场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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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