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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措施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执行措施。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有关部门执行。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以及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提出征税的建议和措施。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县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支管理。
(十)组织有关单位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基建财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会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玉林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博白县人民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拟订博白县金融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内金融相关工作,做好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协调、督促、落实。负责辖区内“7+4”类机构日常监管,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有关工作。深化拓展政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十四)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基金。
(十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优化博白县财政局职责。将县财政局的非税收入征收相关职责划入国家税务总局博白县税务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划入县农业农村局。承接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金融工作职责。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办法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化财税管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执行办法;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健全税收制度。
4.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提出税收建议措施;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办法,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局及时共享。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九)职责调整。
不再保留县财政局加挂的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原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等职责仍由县财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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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财政局办公室(信访室)。综合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领导重要文稿、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务用车和接待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