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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等。根据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起草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参与我区需报自治区或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指导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区的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
四、承担我区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土地有偿使用、划拨工作。根据政府的要求负责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乡镇(场)、村各项用地,实施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负责对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
六、组织我区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区本级和指导各乡镇(场)的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区本级和指导各乡镇(场)开展城镇土地定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统一负责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报批、登记、监督检查。
八、组织对区本级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管理,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进行协商,解决拆迁活动疑难问题,依法裁决拆迁争议。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和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我区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和使用;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监督检查我区国土系统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执法监察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等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二、管理使用好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测绘费、拆迁补偿资金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国土资源科学研究及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管理分局机关、二层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党的建设、政治思想教育,切实加强全区国土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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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自然资源局行政管理股负责文电、印章、机要、档案、接待和综合会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