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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桂林市象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桂林市象山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桂林市象山区商务局是象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象山区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商务局制定象山区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培育壮大城乡市场,促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
(二)研究本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趋势及商务促进方式,加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三)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汽车流通、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消费品惠民的有关政策,确保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指导和联系全区各类商贸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六)制订全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和实施商贸流通服务业扶持鼓励政策。
(七)负责全区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协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商贸流通服务业安全管理。
(九)指导全区电子商务工作,制订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象山区商务局所需人员编制在区机关内部调剂使用。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 名。
第五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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