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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伊春市委办公室、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友好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和工商联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 (伊办文〔2019] 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春市友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三)承担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审批职责。
(十四)承担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审批职责。
(十五)承担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职责。
政处罚权。
(十六)承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职责。
(十七)承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职责。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
1名。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机构设置
友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正科级单位,下辖友好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0458-399285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 东升路218号 友好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