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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自然资源局

乾安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438-825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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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云腾街与诚美路交汇处 邮政编码:131400

办公时间: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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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自然资源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意见,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全县地质工作;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 (镇、场、园区)政府落实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乡(镇、场、园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责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城市小区内违章建筑性质认定工作,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灾害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和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大队、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文电、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会议筹备、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安全保卫、办公物品采购和公共设施维护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和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记录重要会议内容等文件、文稿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部门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及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订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部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机关、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落实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编制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制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订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并公布实施;承担土地二、三级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供地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等。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建筑立面,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审核,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负责黑臭水体治理,负责协调和参与城市管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市政、人防、道桥、涵洞工程的规划审核,负责全县内各类管网及地上杆(塔)线路的规划审核,负责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负责管网工程“一书两证”的发放审核。

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制订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查、上报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县各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只跑一次”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监督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县招商引资企业的征地服务工作,承担本部门招商引资工作。

(三)自然资源监测确权登记科(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县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矿业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贯彻落实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指导全县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承担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承担本部门有关规定、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梳理;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的处理,对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维稳、综治、督察、监察等相关工作,协助相关科室办理听证事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纪检的日常工作,制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自然资源督察1名(副科长级)。股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20日起施行。

 

负责人:刘如昌 

乾安县自然资源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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