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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燃气、供水、排水除外,下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职责。
三、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编制维护、改造经费预算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各镇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
五、负责监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安全监管工作。
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权。
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权。
九、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镇区数字城管系统建设、运行工作。
十、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将中心城区泥头车遗撒执法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委托下放镇区行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将中心城区以外的市政管理方面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户外广告、环卫审批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权委托下放镇区行使。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后,其行业监管责任主体不变,继续履行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职责。行政检查时,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将所涉及的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或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认定清楚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时,涉及相关需要进行定性或技术支撑的,可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协助,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