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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对各项财政收支活动和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日常检查及专项稽查监督,指导各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负责编制镇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执行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镇属单位预算的执行;编制镇年度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综合平衡镇财政资金;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镇各项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组织收缴镇属企业上缴利润;督促各项财政收入及时缴解入库;管理镇各项财政资金,统一核定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监督财政各项专项支出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组织对镇政府投资的基建工程实施预、决、结算等基建财务监督管理。
四、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制订全镇统一的开支标准。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管理、监督财政资金运用和镇政府的各项基金运用。
五、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收入、罚没收入的征管工作,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对社会团体和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的镇属单位的收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七、管理全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
八、检查监督镇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
九、制订全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具体财政性支出的绩效评价。
十、负责管理全镇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管理全镇会计事务,组织全镇的会计培训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
十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对镇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实施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和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和核实变更工程、增加工程的预(结)算,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市财政局和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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