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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温馨提示:
  

1、夫妻双方户籍地是张家口市的,可以选择任一方户籍地办理;

2、夫妻双方一方户籍地是张家口市的,可以在张家口市户籍地一方办理;

3、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不是张家口市的,但在张家口市居住的可在张家口市居住地办理。

   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双方或一方户籍属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或生育双方户籍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怀孕后可以通过“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或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业务。


   一、适用对象

夫妻生育子女均可进行免费登记。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一)证件证材:

1、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承诺书、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子女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

2、离异或丧偶时已怀孕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明、孕检证明、承诺书、本人小二寸照片一张;

3、子女已出生且符合当时生育登记条件的可补办生育登记,按上述要求提供证件证材(合法结婚后,生育的第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含)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2021年5月31日(含)后出生的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二)证件证材要求:

1、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

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以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收到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或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输入双方(或单方)身份证号和识别码查询办理进度,如果办理结果为“办理中”,请与备注中的办理单位联系。

办理结果为“同意”的,可以自行打印《子女生育登记凭证》。

退回的申请,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超过15个工作日未修改的,请重新申请生育登记。

   四、其他

孕妇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取《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服务卡》、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服务卡》仅限于本次怀孕、分娩使用,怀孕期间终止妊娠的,应在30日内登录“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办理生育登记注销手续,否则将影响下一次怀孕相关事项的办理。办理注销需提供医院的流产证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机构:张家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313-2014281

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朝阳西大街27号; 邮政编码:075000

全部问题
  • 我是老杜

    请问,张家口市怎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06-21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适用对象 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属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不含)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一)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其母亲年龄未满四十九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1、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3、2016年1月1日以前重组家庭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重组家庭后未再生育子女的。 (二)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且子女数未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补办。 二、申请形式 1、窗口申请。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现场办理;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口的,可到我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三、证件证材 (一)新办证: 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从附件打印,填写完整盖章)、夫妻小二寸合照四张;属于收养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再婚家庭提供再婚一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二)丢失后补办证: 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从附件打印,填写完整盖章)、夫妻小二寸合照四张;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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