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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县巿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按规定杈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巿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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