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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卫生健康局

任丘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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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侧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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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卫生健康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任丘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沧办字〔2018114),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丘市卫生健康局(简称市卫生健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沧州市委和任丘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的地方性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落实全市药物相关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卫生健康局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任丘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完善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值班应急、保密机要、安全保卫、信访、督查等工作;牵头办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卫生援外援疆援藏医疗人员的选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基层卫生健康各项经费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法制监督科。拟订卫生健康政策,组织起草有关规定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综合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配合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医疗单位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负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医政科。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医师考核;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和规范。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卫生行业社团的有关工作。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参与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政策的落实。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拟订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事业发展规划、服务管理标准;拟订药品供应保障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免费避孕药具有关政策宣传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乡、村避孕药具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老龄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爱卫科。贯彻落实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拟定工作措施;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指导协调卫生和健康城市(乡、村)创建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健康河北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机关编制34名(行政编制23名、锁定事业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干部职数12名。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任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任丘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任丘市卫生健康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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