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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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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21号 ; 邮编:0650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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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廊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有关规定和办法,拟订全市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省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省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全市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城乡环境整治等项工作。

(十二)指导廊坊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保健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转变职能。市卫生健康委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廊坊、健康家庭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更加注重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五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完善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廊坊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与廊坊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起草药品方面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党组安排的日常工作,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行业作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指导市直卫生健康系统工会工作。

(二)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架构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监管和基建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五)健康管理科。拟订健康廊坊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廊坊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健康廊坊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拟订全市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城乡环境整治等项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承担健康廊坊领导小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承办市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健康扶贫工作;协调京津廊协同发展。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办市医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慢病管理工作;指导精神卫生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医政药政医管科。拟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及行风建设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注册;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有关规定和办法;依法依规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医疗广告、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的监督管理。

(九)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公共卫生健康均等化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联体、医共体建设,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健康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中医科。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工作;依法依规负责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中医业务工作;负责全市中医药技术传承和人才培养;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机构开展国医堂、国医馆建设等中医药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调医学院校教育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法制与综合监督科。组织起草地方有关规定、办法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依法依规负责已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妇幼健康科。拟订妇幼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四)人口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加强健康家庭建设;组织督导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落实;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宣传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六)老龄健康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医疗及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安全生产科。制订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落实;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办工作部署;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卫健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市卫健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医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承办廊坊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人员编制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编制71名(行政编制58名,锁定事业编制1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副科级10 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廊坊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廊坊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4日起施行。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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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综合协调市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事项集中办理工作; 3、承担两中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业务培训和运行管理工作; 5、负责受理两中心相关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心各窗口、进驻机构的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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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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