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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生态环境局

安新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2-5321236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安新县建设北大街361号。

办公时间:6月至8月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月份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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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一)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新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贺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2012]113号)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政策并贯彻执行。

2.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4.负责落实减排目标,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指标,核查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

5.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机动车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和环境事件;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建议、提案。

6.负责管理辖区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白洋淀自

身污染治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8.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9.负责管理本辖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0.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安新县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安编[2012]24号)规定。

安新县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路线,并组织实施。2.负责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及各种报告的编制。3.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企业排污收费监督监测;参与污染时间调查、“三同时”验收、限期治理工程验收的监测及环保产品认证质检等监测;承担社会服务性监测。4.负责站内质量保证、人员技术培训、业务考核和技术交流。5.负责协助上级监测部门开展各类环境监测工作、报告编制以及技术交流合作。6.负责监测仪器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监测药剂的安全管理。

安新县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拟订环境监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的接待、登记、调查处理。3.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4.约见和质询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协调和指导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6.现场监督检查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7.负责稽核全县污染源排污收费工作,对污染企业漏缴、少缴的排污费予以追缴。8.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数据统计等。

(三)《安新县机构改革方案》安办字[2019]11号文件规定。组建安新县生态环境局。将县环保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改革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县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县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合,组建安新县生态环境局,由雄安新区管理,不计入安新县机构限额。

二、机构设置

安新县生态环境局共设置21个股室站队,具体名称及职责如下:

(一)局队办(一室)(内设党建办、财务室、机关事务办)

对口省厅办公室、财务处、人事与离退休干部处(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委,新区局办公室、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纪检委等部门。

负责政务综合协调工作。1.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2.组织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3.负责视频会议系统及局各项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4.负责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国家安全、电子政务、值班和政务公开工作;5.负责机关信息化和网络安全管理工作;6.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报告、讲话和有关重要文件;7.负责局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对外发布;8.负责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督办;9.负责工、青、团、妇等有关工作。10.负责全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退休老干部、退役军人工作;11.负责局人员调配管理、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12.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巡察工作。13.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建办:1.负责贯彻落实党政各项政策;2.承担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收缴和党员监督管理工作,党员统计年报三会一课等党务日常工作;3.负责党员档案管理和文书档案的整理工作;4.负责纪检监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工作。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室:1.负责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组织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的发放;2.组织拟定局年度财务计划,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并保障单位资金的正常运转;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事务办:1.负责办公物品、耗材的购置办公物品的购置、保管、领取等后勤服务工作;2.负责水、电、暖、消防、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3.负责食堂管理、车辆管理、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与标准股

对口省厅法规标准处、新区局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县委政法委等部门。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2.开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文书制作工作;3.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5.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信用评价工作;6.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教科技股

对口省厅科技宣教处,新区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2.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3.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宣传工作;4.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关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5.协助局党组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环评与排污管理股

对口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管理处、综合处、评估中心,新区局综合科、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县行政审批局等。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管理全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负责环评后评价备案,负责市级以上审批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3.负责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4.负责建设项目动态管理、项目自主验收文件的接收。5.承担全县综合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管理并监督实施。6.配合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质量复核及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7.配合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现场勘验;8.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9.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组织制定并分解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减排方案和减排计划;组织总量控制指标的使用管理。10.组织全县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11.拟定全县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局队办(二室)

对口省厅监察系统、执法系统、信息中心,新区局环境执法支队等部门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等。2.负责执法工作统筹调度,承担上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问题的交办、督办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协调和指导各中队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4.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6.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牵头组织生态环境执法考核落实工作。7.牵头负责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8.环境处罚案件的系统录入工作。9.负责执法各级迎查、执法检查工作。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综合股

对口省厅监察系统、执法系统、综合处、生态环境信访处、应急中心,新区局综合科、环境执法支队等部门

1.负责中央环保督察及省专项督察(督政)情况汇总,交办整改。2.负责县以上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交办和调查处理,指导各执法监察中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3.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4.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县级备案和企业预案报备管理),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协调和指导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5.负责安全生产工作。6.负责组织开展万企帮扶活动。7.负责生态环境网格化、产废企业“一长三员”网格统一管理。8.负责散煤复燃管控工作。9.负责组织开展蔑视群众利益专项行动。10.负责承担安新县生态委办公室职责。11.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稽查中队

对口省厅监察系统、执法系统,新区局环境执法支队等部门。

1.负责环境执法案件的督查工作,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稽办,提升案件办理质量。2.负责局领导批示的上级部门交办的重点督查、督办问题的直查工作。3.负责污染源动态库的管理。4.对各执法监察中队执法情况统计进行管理。利用APP、双随机、远程执法等科技执法情况进行任务安排,统计及汇总。5.配合上级各级执法检查。6.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监测站

对口省厅生态监测处、新区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等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3.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网络的运行管理。4.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5.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建设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网,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监测部门报送监测数据。6.指导全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7.参加县内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信访案件、上级转办件的现场调查并提供监测数据。8.参加县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为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生态环境执法监察一中队

对口省自然生态保护处(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水生态环境处,新区局水环境管理科等部门

水污染防治股

1.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县水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2.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定和监督实施县水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3.拟定和实施全县的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实施白洋淀及河流环境功能区划分;拟订生态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工作。4.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等工作。5.负责全县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划分和保护工作。6.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7.自然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8.承担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碧水保障执法监察中队

1.承担8个国考断面的日常巡查工作。2.承担57座入淀小型农村污水处理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3.府河、瀑河、孝义河等入淀河流巡查监管。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生态环境执法监察二中队

对口省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机动车污染防治处、新区局大气环境管理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科(应对气候变化和对外合作科)

大气污染防治股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新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全县大气、恶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噪声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2.负责牵头编制、报送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的项目方案,开展政策、资金争取、汇报工作。3.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4.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扬尘执法监察中队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和联合防控机制,提高监管效能。3.会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扬尘来源进行调查,按照新区要求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扬尘污染源,不定期进行检查。4.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扬尘污染等违法施工的案件,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列入守信名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6.对重点施工项目驻地生活污水、垃圾规范收集处置、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监管,并依法依规对随意倾倒、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动车和非道移执法监察中队

1.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组织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全县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生态环境执法监察三中队

对口省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安全管理处),新区局土壤固废辐射管理科。

土壤和固废管理股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3.固体(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动态管理。4.“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及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5.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6.承担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7.负责土壤污染防治项目。8.重点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9.组织指导监督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土壤环境执法监察中队

1.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工作(唐河周边土壤污染防治)。2.配合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推进,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6个片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中队

按照辖区分管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督导企业规范管理,依法排污,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

3.负责督促辖区内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监察大队。

4.负责辖区内各级执法交办企业问题的调查处理、督促整改及立案处罚等工作。

5.负责具体实施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6.负责辖区内监察大队交办的污染源在线和分表计在线检查数据异常任务的现场核查、出具调查报告并及时反馈等工作。

7.负责配合辖区乡镇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新县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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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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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2)532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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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安新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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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2-5339001

办公地址:安新县建设大街266号(原江轩购物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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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周末“不打烊”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安新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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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2-5119001

办公地址:安新县建设大街26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6月至8月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月份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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