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负责金融招商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
(四)开展金融总部企业认定;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
(五)配合省、市开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花都机构的联系,为驻花都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六)协助和支持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七)配合开展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负责区域金融合作及深化工作,开展对外金融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十)配合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监管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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