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
2、对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管理,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区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
5、负责全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及噪声等污染防治;负责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组织指导城乡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7、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管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8、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429-12345, 0429-3050104
办公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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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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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办公室,办公电话0429-3055402,所负责的行政权力和各类服务事项。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保密、安全、信息、档案、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