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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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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6.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7.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2)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二)不满足(一)中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材料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要求见“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栏目。

三、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提交材料。

四、审批程序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公示、专家评审(需要时)、审查、审批。

五、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至4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也可登录http://www.cnca.gov.cn/-网上办事大厅-认证机构审批公示栏目查询审批结果。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令)

   为公开、公正、准确开展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此将已受理的认证机构申请审批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并举报不实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举报:010-82260033 / application@cnca.gov.cn
        提示:
        1.请对照国家认监委网站的行政审批栏目公布的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等,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
        2.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举报都将纳入审批工作程序作为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查内容。
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话:010-8226077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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