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隆安县机构改革方案》和隆安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隆安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隆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隆安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牌子。
第三条 隆安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南宁市委和县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放管服”相关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协调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管理等工作;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全县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四)参与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对县政务服务分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七)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八)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全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规定;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查工作。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隆安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隆安县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和党群、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县级政务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工作机制的完善等工作;牵头全县政府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县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牵头办理县人民政府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承担隆安县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推进全县12345政府热线。
(二)政务监管股(隆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县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政务服务事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工作;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审核、公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全县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全县“容缺受理”工作,动态调整县本级“容缺后补”事项清单;负责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和窗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全县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投诉举报、信访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配合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两微一端”的建设、统筹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系统的需求调研和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电话、网络、系统、硬件设备等各类信息化设备的维护和安全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业务的数据统计、分析整理等工作;负责对全县政务服务进行电子监察管理;负责推进全县网上办事、“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及应用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放管服”相关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管理等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便民化;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政务服务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工作;统筹全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审核上报、公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梳理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县级政务服务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规划、措施、制度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查,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隆安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 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六条 隆安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隆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隆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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