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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卫生健康局

双鸭山市尖山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469-260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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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路疾控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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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信息

  1. 根据《双鸭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执法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双卫发[2016]113号)文件要求,将卫生执法监督职责分工:尖山区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企业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供水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辖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美容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歌舞厅、商场、书店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由辖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执法监督;高等院校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学校及托幼机构等由辖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站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疫情报告、疫情控制、预防接种监管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

  2. 按照《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关于拨付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算补助资金和预拨2016年补助资金的通知》(双财发【2016】18号)以及《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双卫联发【2016】9号)文件要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权力下放至各区,并明确要求各区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主体,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与考核,确保政府资源优化运用,专项资金拨付后,由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监督使用。我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机构包含1家乡镇卫生院、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3家村卫生室,其中村卫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

  3. 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发【2016】14号)文件要求,尖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将新农合相关职能移交给区医保办。在区卫计局管理新农合期间,按照双鸭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双鸭山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以及《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的通知》(双尖政办发【2007】23号)文件要求,尖山区和官办职能为组织、协调、管理、基金收缴等工作以及农民门诊药费报销和住院药费的初审,并代患者到市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等具体工作。全市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即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按补偿方案直接支付补偿费用,然后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

    现尖山区只负责对辖区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以及乡村医注册、变更的审批;其余医疗机构审批权以及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执业变更等审批权在市卫计委。相关法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5项 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卫生执法监督:根据《双鸭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执法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双卫发[2016]113号)文件要求,将卫生执法监督职责分工:尖山区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企业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供水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辖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美容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歌舞厅、商场、书店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由辖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执法监督;高等院校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学校及托幼机构等由辖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站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疫情报告、疫情控制、预防接种监管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市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关于拨付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算补助资金和预拨2016年补助资金的通知》(双财发【2016】18号)以及《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双卫联发【2016】9号)文件要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权力下放至各区,并明确要求各区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主体,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与考核,确保政府资源优化运用,专项资金拨付后,由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监督使用。我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机构包含1家乡镇卫生院、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3家村卫生室,其中村卫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

    新农合管理: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发【2016】14号)文件要求,尖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将新农合相关职能移交给区医保办。在区卫计局管理新农合期间,按照双鸭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双鸭山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以及《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的通知》(双尖政办发【2007】23号)文件要求,尖山区和官办职能为组织、协调、管理、基金收缴等工作以及农民门诊药费报销和住院药费的初审,并代患者到市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等具体工作。全市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即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按补偿方案直接支付补偿费用,然后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

    医疗机构:现尖山区只负责对辖区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以及乡村医注册、变更的审批;其余医疗机构审批权以及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执业变更等审批权在市卫计委。相关法律法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双鸭山市尖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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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69-4462308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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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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