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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研究拟定区属煤矿安全发展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指导煤矿合理摆布生产接续,促进煤矿实现持续稳定安全生产。
三、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 对区属煤矿实施日常安全监管,定期对各煤矿开展隐患排查,并督促各类隐患治理,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四、依法对煤矿井下各作业场所的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五、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秩序,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初审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鹤滨分局开展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六、负责组织煤矿从业人员四级安全培训工作。
七、对各矿原煤产量实施监控,逐月统计上报各矿原煤产量,督促煤矿依法纳税。
八、承担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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