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长期 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 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二)做好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 大比例关系协调。研究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汇总、研究和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把握经济运行的总体态势,协调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部门,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水利、林业、牧业、农机、乡镇企业、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监测分析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工业发展年度计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
(六)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划,结构,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使用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搞好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引导和调控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
(七)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衔接平衡需申请国家以及安排省市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用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 负责统筹全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布局、招投标、筹融资和竣工验收,加强大项目稽查和管理。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总体目标,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十)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研究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为发展重大项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全市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加快经济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听证、制定和监督执行;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行为。
(十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属于本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准和管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监督上级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清理整顿乱收费行为。
(十六)负责国家和省下达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负责全市种植养殖业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工作;负责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十七)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预测物价走势,提出应对建议,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宏观决策和市场调控服务;负责全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警、预防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推行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完善价格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九)履行价格调控中的综合管理职责。掌握价格动态,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调控措施及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调控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二十)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负责涉案物价格的鉴定、认证、评估工作;负责对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的价格认证工作。
(二十一)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二十二)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