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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定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实施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相关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协调组织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落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协调落实抗战老兵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市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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