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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蛟河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置蛟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局是主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吉林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和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市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新闻宣传、舆情监测、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建议提案、机关信访、应急处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档案、机构编制、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印信使用管理。
承担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移交安置科。拟定全市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计划移交的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接收工作。
负责全市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三)拥军优抚科。承担协调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承担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定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市烈士评定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承担全市退役军人信访工作,拟定全市退役军人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退役军人信访事项,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退役军人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正职,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0432-67250018
办公地址:蛟河市红叶大街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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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