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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312)621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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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96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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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蠡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保定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注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企业注册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蠡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饮片,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乡镇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贯彻落实省级制定的地方标准,承担县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协助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九)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上级关于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并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二十)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落实上级关于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落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一)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县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标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各项改革政策。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大幅压减,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做好上级将适合属地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下放的接收工作。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参与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京津知识产权在河北转化、在蠡县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蠡县转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承担特种设备行业主管责任,将医疗机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划分。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市场主体(内资)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职责;承担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变更等职责,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两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落实“双告知”制度,实现有序衔接。

(五)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行业)行政主管责任,将学校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督导,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事件。

(六)与县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县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提案、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机关党委、工会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研究制定机关事务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服务和后勤保障、维护维修、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和调配使用。负责机关食堂安全管理工作。

(二)人事培训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财务装备股。组织编制年度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制定财务管理、会计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项;承担系统行政性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的缴库及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票据领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系统制服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管股。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承担全县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协助省、市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全县企业注册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政府职责分工,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股。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县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全县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八)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负责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民用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督导入县煤质检查站工作;依法承担生产、流通领域散煤和成品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合格散煤及成品油依法查处,组织指导全县散煤及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管工作,制定年度质量抽检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十)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单位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协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通报风险隐患。

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县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二)特殊食品化妆品监管股。监督实施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履行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并依法处置。

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组织指导辖区内进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承接对化妆品生产环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审核、复核及备案后现场检查。

(十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标准。监督实施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用氧、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流通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接上级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中药饮片专营批发企业的流通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接上级零售连锁总部及指导对零售药店的抽样工作和抽检不合格药品的核查处置。指导全县药品零售的检查和处罚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中药饮片生产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接上级委托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进行监管;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县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标准计量质量监督股。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县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县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依法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依法承担组织制定县级地方标准。

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股级职数1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派出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行政编制108名。股级职数9名。

(一)蠡县市场监督稽查大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制13名,队长1名。

(二)蠡县物价检查所。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规进行处罚;负责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负责指导商品和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者按价格法查处;负责受理、承办、价格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指导帮助经营者规范内部价格管理;支持并指导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职工物价监督站,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编制6名,所长1名。

(三)基层所

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

蠡吾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8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留史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4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大百尺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4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南庄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0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林堡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0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辛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0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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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简介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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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CORPORATENAME)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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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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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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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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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