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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行政审批局

阜平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2-7232678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中兴街26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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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行政审批局职能信息

2016年11月7日,在行政服务中心举行阜平县行政审批局揭牌仪式,阜平县行政审批局正式成立,将承担从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等19个部门所划转的213项行政许可权。


行政审批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启用阜平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形成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一个部门、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格局。


行政审批局为阜平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由原工商局局长齐胜利担任,核定行政编制25名(由划转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调剂解决),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


行政审批局根据职责所需,设立办公室、经济审批股、建设审批股、社会审批股、法制监察股5个内设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相关职责;负责阜平县行政审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形式要件审核、技术认证、社会听证、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批准、签章、发文或发件;负责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创新和许可流程优化工作;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阜平县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阜平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阜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制定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县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取消、衔接和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探索建立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机制;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县本级暂未划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合会办;研究推进并联审批服务工作。

(六)协调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负责编制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设;负责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并监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县并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七)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八)引导和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县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集、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建立健全全县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负责进驻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中介服务的规范和管理;负责对进驻部门进行综合考评;负责对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转变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字综合、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对外宣传、政务督办、政务公开、带班值班、印章管理、机要通信、标准化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局(含所属事业单位)及便民服务中心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内控管理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教育、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放管服”改革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沟通协调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各专题组、保障组统筹研究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调整、目录和办事指南编制、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入驻县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进驻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推进全县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建立行政审批局技术性环节第三方办理工作机制;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规范除行政许可之外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开全县统一的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组织县级公共服务事项入驻县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进驻部门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优化简化办理流程,推动公共服务便民化。

(二)法制监察股。负责全县“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并监督执行;承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政策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参与综合性文件起草;对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法治考核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负责县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建设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合;推进全县在线政务服务平合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推动各项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牵头负责政务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和开放共享工作,建设全县政务平台事项库,编制公开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动态更新,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范;负责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和管理;指导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设。

负责拟订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进驻部门业务运行情况和所属人员作风纪律、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牵头进行绩效考核;负责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负责投诉受理、信访接待等工作,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则的审查、备案;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统一使用;负责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并监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县并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指导、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受理和处理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经济审批股。负责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措施设计审查;股权质押登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书审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四)建设审批股。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社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审联验工作。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县本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及以下)。负责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负责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含收取拆除补偿费);城市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要求;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人防工程改造批准;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竣工验收许可;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负责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

负责建立和维护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负责对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实地勘验或组织、协调专家进行勘验。依据相关审批业务处(室)出具的踏勘或验收申请表(含勘验事项名称、勘验时间、内容及标准、是否需抽取专家等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或组织、协调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踏勘、评审、验收;负责对需要现场勘验的审批事项确定勘验时间,调取专家及专业人员,组织联合勘验与协调;负责汇总整理勘验或专家评审意见并转交至相关审批业务处室。

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竣工验收; 负责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河道采砂许可;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五)交通涉农股。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的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出租汽车客运歇业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六)社会审批股。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家庭援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负责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教师资格认定;校车使用许可。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负责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再生育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举办全县学生竞赛活动审批;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审核、审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更改技术参数审核;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证明审核;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审核;有线广播电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权限,适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审批事项的政策制定及解读、流程梳理、办事指南编制等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及沟通协调。


阜平县行政审批局领导简介

保定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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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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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2-7221422

办公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 ;  邮编:073299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312—7229734

办公地址:阜平县市场街与环城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阜平县政务服务中心
阜平县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12-7232678

办公地址:阜平县中兴街9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阜平县人民政府
阜平县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312—7221230 ;传 真:0312—7224040; 招商引资办公室 :0312-7233088

办公地址: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北街6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阜平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