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阳市宏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辽阳市宏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不含医疗保障,下同)规划,起草系统内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区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区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区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国家荣誉制度,规范全区政府系统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区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区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和入站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负责人社系统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辽阳市宏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十二)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辽阳市宏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辽阳市宏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辽阳市宏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176人围观过
13人围观过
21人围观过
17人围观过
28人围观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