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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办事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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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 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 关事宜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 自我管理等。

机构:中国海关总署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全部问题
  • 李四

    请问,缴纳的备案费金额不是800的整数倍,怎么办?

    • 我是老杜
      我是老杜 06-06

      根据发改委和海关总署财务的有关规定,用户缴纳备案费必须是800元的倍数,在系统中对用户缴纳金额进行了限制,即必须录入800元的倍数。如果用户因为不知道或者疏忽缴纳了非800倍数的备案费,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再缴纳一次备案费,将费用补全为800元的倍数; (二)在系统中录入两次缴纳金额的总和 (三)将两次汇款凭证拍成一张图片,并在系统的缴费凭证中上传。 (四)如果用户希望退还多交的备案费,请参照用户退费办理。

  • 李四

    请问,已缴备案费,但保护系统账户余额显示未到账,怎么办?

    • 我是老杜
      我是老杜 06-06

      已缴备案费,但保护系统账户余额显示未到账,怎么办? 2014年02月28日 14:58 目前核实备案费是否到账的工作由海关总署财务人员根据银行出具的流水单人工进行核对,部分汇款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总署无法核对的情况,导致未能及时确定备案费的到账情况。导致出现这情况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现金汇款,没有在汇款的备注栏中注明系统账户名称,且汇款人与系统账户名称不一致;二是部分数据因为跨行汇款的原因,在银行打印的流水单中出现信息丢失导致无法核对;三是部分汇款因申请人填写的信息与真实的汇款信息有出入,导致无法核对;四是部分汇款被银行退回。 不管基于何种情况,用户先查询银行账户流水,确认实际回款金额后,联系海关总署财务进行处理。联系方式:010-65194304 纪女士。

  • 李四

    请问,备案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备案费收据抬头提出特别要求?

    • 我是老杜
      我是老杜 06-06

      通常情况下,海关财务人员以备案费汇款人为抬头开具收据,但如果申请人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与汇款人不一致时,应当在填写备案费汇款表时注明,在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出具抬头与汇款人不一致的备案费专用发票。

  • 李四

    请问,通过银行缴纳备案费被银行退回,核对账号,未发现问题。

    • 我是老杜
      我是老杜 06-06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应当是申请人填写银行帐号不齐全或者账户名称出现错别字。最近发现许多通过网上银行向海关总署缴纳备案费备案费的汇款被银行退回。我们已就此问题向银行进行咨询,银行答复称: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除填写常用的银行账号外,部分银行还需要在前面添加网点帐号。例如: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费银行帐户是09014407044,网点帐号是02000007。如果您今后无论是否通过网上银行汇款,都能够填写以下完整的帐号信息,就不会再出现汇款被银行退回的问题了: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200000709014407044 开户行:北京市工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 李四

    请问,如何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备案费?

    • 我是老杜
      我是老杜 06-06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因驳回后决定不再申请或者多缴纳了备案费用,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回备案费。办理时需要填写退费申请书(在保护系统的文书下载中下载使用),并提供海关总署出具的发票原件,以上材料邮寄到海关总署即可办理,邮寄时,请在快递上注明“备案费申请退费”。 海关总署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无须填写收件人姓名和电话,届时将由海关总署收发室统一签收。 因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经由国库收支,故办理周期较长,请耐心等候。

  • 李四

    请问,哪些人可以成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联系人?

    • 我是老杜
      我是老杜 06-06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人员。联系人不仅负责同海关总署联系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事项,而且还要担当在备案之后与口岸海关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联系配合的工作。由于口岸海关判断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有限,能否及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协助,对海关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对于权利人维权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海关总署对联系人没有资格限制,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尽管如此,从便于与海关配合以及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备案联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境内。联系人应当是境内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境内”是指我国大陆地区; (二)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之一是为了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海关之间的联系,如果备案代理人不负责备案后的联系配合工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就不能及时通知权利人; (三)联系人不能过多。目前海关总署规定每项备案申请中的联系人只能有1-2名。如果联系人过多,可能会造成海关与权利人之间信息传送渠道的混乱; (四)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目前许多海关已经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但是发现有些侵权人通常在周末或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出口侵权货物。海关为了及时进行鉴别以便决定是否中止放行货物,需要随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配合。所以,备案联系人对随时给予海关配合应当有心理准备。

  • 李四

    请问,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如何办理?

    • 我是老杜
      我是老杜 06-06

      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如北京高洁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变更为北京高洁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如何在保护系统中办理变更呢? 首先登录保护系统,点击用户信息管理,然后点击右边的“用户管理”,选择变更权利人注册信息,这个时候出现申请表单,在用户名称/姓名处录入“北京高洁股份有限公司”,请根据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官方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 2、新公司登记资料; 3、已备案知识产权变更材料证明 材料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成功提交,待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有关信息将会变更成功。

  • 我是老杜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更改注册方式的通知:

    • 李四
      李四 06-06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更改注册方式的通知 2022年12月23日 16:38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更改注册方式的通知: 1.2023年1月10日以后办理备案系统用户注册的,请统一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互联网+海关账户注册,注册通过后用户点击互联网+海关栏目下的“知识产权”进入备案系统完善相关信息,经备案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备案申请相关事宜; 2.2023年1月10日以前未在备案系统注册但已有互联网+海关账户的,登录互联网+海关账户后,点击互联网+海关栏目下的“知识产权”进入备案系统完善相关信息,经备案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备案申请相关事宜; 3.2023年1月10日以前已注册备案系统账户的用户暂不受此次调整影响,可用已有备案系统账户密码直接登录办理业务。

  • 李四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22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登录自己账号可以通过“备案申请”功能提交新备案申请,但一旦该账号被代理人账号添加绑定后,该功能会被屏蔽,只有通过登录代理人账号才能提交新备案申请。权利人若不希望该账号被代理人账号绑定,修改登录密码或者在代理人账号内解除绑定。

  • 李四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22

      办理流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的要求,将申请书、总担保保函和仓储处置清单邮寄到海关总署即可办理。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邮编:100730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6年 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提供总担保。为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现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1),并随附以下材料:   (一)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样式见附件2);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样式见附件3)。   三、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四、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海关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海关要求其支付仓储处置费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在总担保保函有效期内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判决的。   自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供担保。   六、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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