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促进公司高质量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企业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到期后无法缴纳或确有缴纳困难的,应及时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由于涉及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存量公司比较多,请广大公司尽早办理,避免后期“扎堆”办理,影响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咨询电话:0312-3628930
涿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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