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强制权及执法监督检查权):
1.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价格监督检查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3.文化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商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5.房产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6.旅游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三)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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