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民政事业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救助、临时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资金发放工作;指导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3.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
4.承担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6.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7.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审核工作。
8.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9.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2.负责管理国家、省、市和县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13.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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