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律师、公证工作。
(四)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上报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管理局机关及基层司法所人事、财务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用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局机关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司法警察(刑释解教安置帮教责任民警)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
(十)协助市司法局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及需要协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承办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