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前身为新华区民政局,1991年5月成立,原办公地址在海口市义兴街178号。建局初期,设有优(抚)救(济)股、基政股、双拥办、婚姻登记处、残联理事会等内设机构。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前身为新华区民政局,1991年5月成立,原办公地址在海口市义兴街178号。建局初期,设有优(抚)救(济)股、基政股、双拥办、婚姻登记处、残联理事会等内设机构。1996年,残联理事会从区民政局分离出去。1999年9月迁至海口市民声东路9号新华区政府办公大楼内。2003年1月1日,更为现名。2011年3月迁至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办公大楼内。随着海口市民政局部分职能下放,区民政局职能增大,先后成立社区建设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龙华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5个事业单位,主管全区五保供养、救济救灾、拥军优属、退伍安置、军人优待、革命伤残抚恤、基层政权、社区建设等。获得主要荣誉有:2002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区”;2003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区”;2005被海南省人民政府评为“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区”。 2009年获得“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2012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民政系统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区民政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方案、规划、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各项工作。
(三)负责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核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协调、指导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开展农村特困对象供养工作;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六)负责辖区婚姻登记工作(龙桥、龙泉、新坡、遵谭镇除外),指导各镇政府(城西镇除外)婚姻登记管理。
(七)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勘定边界事务。
(八)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展老年服务业。
(九)负责区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和年度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促进辖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发展。
(十)检查、指导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项民政事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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