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二)负责国省干线、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承担全市港口、岸线、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利用与监督管理。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网约车经营管理,承担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内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工作。
(五)组织重大交通运输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及应用,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公路、水路重点物资运输,承担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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