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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承担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督导检查,组织编制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县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省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房产测绘及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协调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报批和保护监督。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县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全县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建筑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行为。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法制、信息、宣传、群团、安全、保密、后勤、舆情应对、政务公开等常规工作;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及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承办局机关干部的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证件发放管理和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工作,以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工作。
(二)建筑工程管理股。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拟订城乡建筑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城乡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作。拟订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材料和质量检测及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对权限内建设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开展行政监督,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负责对本县城区内的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受理与房屋安全有关的举报、投诉。拟订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安全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或参与我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工地建设推进和标准化工地评选初审推荐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安全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对全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三)村镇建设指导股。拟订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村危险房屋改造、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四)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股。拟订城镇住房政策、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负责廉租住房登记结果备案。负责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备案,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管理,负责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及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拆改审批,负责本县房产测绘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负责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房产管理中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整体方案和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备案,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的拟订和上报,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对房屋补偿评估价格进行鉴定。
三、领导班子成员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承担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督导检查,组织编制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县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省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房产测绘及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协调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报批和保护监督。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县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全县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建筑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行为。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法制、信息、宣传、群团、安全、保密、后勤、舆情应对、政务公开等常规工作;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及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承办局机关干部的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证件发放管理和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工作,以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工作。
(二)建筑工程管理股。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拟订城乡建筑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城乡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作。拟订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材料和质量检测及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对权限内建设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开展行政监督,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负责对本县城区内的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受理与房屋安全有关的举报、投诉。拟订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安全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或参与我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工地建设推进和标准化工地评选初审推荐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安全执法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对全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三)村镇建设指导股。拟订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村危险房屋改造、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四)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股。拟订城镇住房政策、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负责廉租住房登记结果备案。负责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备案,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管理,负责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及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拆改审批,负责本县房产测绘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负责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房产管理中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整体方案和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备案,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的拟订和上报,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对房屋补偿评估价格进行鉴定。
三、领导班子成员
张士君 副局长,分管常务、工程消防工作。
苏志成 副局长,分管党务(包括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村镇建设、营商、法制、信访工作。
王玉海 三级主任科员,分管工会、技术咨询工作。
吴树森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分管房屋征收、拆迁、回迁、棚改工作。
李卫国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郭占伟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公租房、商品房预售工作。
陶勇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工作。
苏志成 副局长,分管党务(包括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村镇建设、营商、法制、信访工作。
王玉海 三级主任科员,分管工会、技术咨询工作。
吴树森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分管房屋征收、拆迁、回迁、棚改工作。
李卫国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郭占伟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公租房、商品房预售工作。
陶勇 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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